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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要来了,你真的清楚自己购物车里的宝贝是啥吗?

作者: 编辑 来源: 互联网 时间: 2020-11-03 阅读: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剁手大会即将拉开序幕,是不是恨不得自己的购物车能多出两节车厢?别着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买东西不能光听名字、光靠感觉,国际名媛的本名也可能叫二丫,要想购物没烦恼,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

王先生在网上看好了一条项链。只要一万三千八,“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项链带回家。心动不如行动,王先生立马下单买了一条。

收到货后,王先生将项链拿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检测结论为18K金镶黄晶项链。不对啊,说好的玫瑰金、白金呢?说好的马德拉石呢?怎么转身就成了黄晶了?这不是欺诈吗?于是,王先生将商家诉到法院,要求商家三倍赔偿。

店家也一脸委屈,“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只是商品标注,我们没有隐瞒商品真实情况和也没有欺诈消费者,而且这位王先生对K金标注很在行,以前也参加过类似诉讼,怎么会因为我们对商品进行标注就“上当受骗”呢?

根据《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金首饰表示方法为:纯千度分数(K数)和金、Au或G的组合。铂首饰表示方法为:纯千度分数和铂(铂金、白金)或Pt的组合。

本案中,王先生购买了标识为“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的项链,商家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商品详情页中规范标示商品信息,使用上述方法表示项链的金属部分,并对马德拉石所属宝石类别进行标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为“18K玫瑰金和白金镶嵌马德拉石项链”,不能清楚体现商品所函金属及宝石的类别和品质。

法院认定商家对该项链的描述与实际不符,案涉商品在标识上存在瑕疵。最终商家同意退还王先生项链货款,法院支持了王先生要求退款的诉请。

那么,本案中商家销售项链的行为构成欺诈吗?法官表示,商家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所以,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存在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知而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

王先生是否因商家的行为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呢?首先,王先生购买的项链上标注为马德拉石,马德拉石并非国家标准中天然宝石的基本名称,但由于王先生未能说明他对马德拉石的理解,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因对宝石种类与商家进行过沟通核实以及商家明确表示马德拉石属于不同于现有珠宝玉石之外的一种宝石。所以王先生不能证明自己对所购买的项链陷入了“错误认识”。

其次,王先生曾因K金标注问题参加过类似诉讼,对珠宝玉石并非一无所知,反而应具有比一般消费者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王先生未能证明自己购买项链属于意思表示错误。

因此,法院认为,王先生仅仅依据项链名称描述与规范表达不符,难以证明自己购买项链是基于陷于错误认知而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由此可见,不是买到了不满意的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向商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法定的适用情形。(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通讯员 陈明、徐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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